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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駿:碳中和目標下金融業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發布日期:2020-12-07 13:37:00 瀏覽:-| 加入收藏

2020中國金融學會學術年會暨中國金融論壇年會11月28日在京召開。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委員會主任馬駿在會上談到金融行業 支持碳中和的若干經驗尤其是歐洲和英國的經驗,以及碳中和給我國金融業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以下為馬駿演講全文:

金融業支持碳中和的經驗

歐洲、英國等發達經濟體在過去幾年中較早宣布了碳中和的目標, 其金融業和監管機構也在支持碳投資方面有較多的經驗。至少有如下幾個方面點值得我們借鑒:

1、以no harm principle 為原則制定可持續金融標準,保證在符合其它目標的同時不損害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從多年前ICMA、CBI等機構所推出的非官方的綠色和氣候金融標準,到近幾年歐盟正在制定的官方的可持續金融標準,其重要的主導原則是支持應對氣候變化,同時也覆蓋了其它綠色和可持續目標,如降污染、保護生物多樣性、支持資源循環利用等。但歐盟強調要各個綠色目標之間要落實no significant harm principles,即不能因為實現了一個目標而損害了另一個目標。比如,如果某個項目可以降空氣污染,但只要其增加了碳排放,就不能被納入可持續金融所支持的目錄。

2、對企業和金融機構強化氣候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英國原央行行長Mark Carney 主導的TCFD工作組提出的要求企業披露氣候相關信息的要求,已經得到了數百型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響應,也被一些發達國的監管機構借鑒或采納。比如,歐盟在2019年11月發布了金融機構和產品必須披露可持續相關信息的要求,2021年3月開始實施。本月,英國宣布要求幾乎所有公司在2025年做到TCFD披露。2020年7月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修改文件,要求機構投資者披露ESG相關信息。許多歐洲和英國機構已經披露了投資組合的碳足跡等信息,以及機構自身運行的碳排放信息。

3、不少發達國家的機構開展了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由筆者擔任主席的央行綠色金融網絡(NGFS)監管工作組在2020年9月發布了兩份研究報告,其中的“案例集”囊括了三十多個機構開發的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的方法和工,包括對轉型風險和物理風險的分析。這些機構中的部分來自于歐洲、英國等發達經濟體。

4、創新的綠色和氣候金融產品。歐洲、英國等發達市場在ESG金融產品和碳市場、碳金融方面處于明顯優先地位。值得我們借鑒的產品包括各類sustainability linked loans, sustainability linked bonds, sustainability linked ETF products, 轉型債券、綠色供應鏈金融產品、綠色ABS、CLOs,綠色基礎設施REITS等。此外,歐洲的ETS覆蓋了整個經濟體的45%的碳排放 ,碳衍生工也提供了較優的流動性,支持了碳定價的有效性。

碳中和目標下我國金融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最近,主席提出了我國要在2060年之前碳中和的宏愿景。實現碳中和需要量的綠色、碳投資,其中絕部分需要通過金融體系動員社會資本來實現。關于碳中和所需要的綠色碳投資規模,許多專和機構有各種估算。比如,清華學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牽頭的《中國長期碳發展戰略與轉型路徑研究》報告提出了四種情景構想,其中實現1.5℃目標導向轉型路徑,需累計增投資約138萬億元人民幣,過每年GDP的2.5%。再如,筆者牽頭的《重慶碳中和目標和綠色金融路線圖》課題報告估算,如果重慶市(GDP規模占全國比重約1/40)要實現碳中和,未來三十年內累計需要碳投資(不包括與碳減排無關的環保類的綠色投資)8萬多億。

此外,中國投資協會和落基山研究所估計,在碳中和愿景下,中國在可再生能源、能效、零碳和儲能等七個領域需要投資70萬億人民幣。基于這些初步估算,未來三十多年內,我國實現碳中和所需要的綠色碳投資的規模應該在百萬億人民幣以上,也可能達到數百萬億,碳中和因此將為綠色金融帶來巨的機遇。

自2015年黨 、國務院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提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以來,我國在綠色金融標準、激勵機制、披露要求、產品體系、地方試點和合作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在部分領域的成就已經取得了重要的影響力。但是,與碳中和目標的要求相比,我國目前的綠色金融體系還在幾個方面面臨著一些重要的問題和挑戰:

1、目前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與碳中和目標不完全匹配。比如,雖然人民銀行主持的版《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征求意見稿)中已經剔除了“清潔煤炭”等化石能源相關的碳項目,但其它綠色金融的界定標準(包括綠色信貸標準、綠色產業目錄)等還沒有做相應的調整。目前在這些標準中“綠色”不完全符合碳中和對凈零碳排放的要求。

2、環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尚未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充分的環境信息披露是金融體系引導資金投向綠色產業的重要基礎。被投企業和項目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則是碳投資決策的重要基礎。但是,我國目前對部分企業尚未強制要求披露碳排放和碳足跡信息,對金融機構也缺乏環境和氣候披露的要求。多數機構也缺乏采集、計算和評估碳排放和碳足跡信息的內部能力。

3、綠色金融激勵機制尚未充分體現對碳發展的足夠重視。 金融監管部門的一些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對綠色項目的貼息、擔保等機制在一定上調動了社會資本參與綠色投資的積性,但激勵的力度和覆蓋范圍仍然不足,對綠色項目中的碳、零碳投資缺乏殊的激勵。

4、對氣候轉型風險認知不夠。一些組織和合作機制已經開始強調金融業開展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的重要性。但是,我國的多數金融機構尚未充分理解氣候轉型的相關風險,也未建立識別、分析和管理此類風險的機制。在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和內部能力上,我國許多金融機構與歐洲和英國的優先機構相比還有較的差距。

5、綠色金融產品還不完全適應碳中和的需要。我國在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產品方面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在面向投資者提供的ESG產品,以及產品的多樣化和流動性方面比發達市場還有較的差距,許多綠色金融產品還沒有與碳足跡掛鉤,碳市場和碳金融產品在配置金融資源中的作用還十分有限,碳市場的對外開放度還很低。

建議

針對碳中和對金融業提出的更的要求和目前的短板,我認為應該考慮從如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們的綠色金融體系:

1、以碳中和為約束條件,完善綠色金融標準,保證綠色項目、綠色貸款、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目錄中的項目不損害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

2、建立更加強有力的綠色金融激勵機制,并將碳足跡作為評價項目綠色、金融機構綠色和政策支持力度的重要指標。

3、建立覆蓋面更廣的強制性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并逐步將披露要求擴到金融機構。碳排放和碳足跡應該成為披露的基本要求。

4、應該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并適時要求其披露環境和氣候風險敞口和壓力測試或情景分析結果。

5、強化碳市場在碳減排和配置綠色金融資源中的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參與,提市場流動性,發展碳金融產品和碳排放權抵押融資。

6、以實現碳中和為主要抓手,切實落實中歐綠色伙伴關系,大力引進歐洲的碳和成本資金。

實現碳中和需要量的綠色、碳投資,其中絕部分需要通過金融體系動員社會資本來實現。在前些日子,博鰲亞洲論壇副理事長周小川也曾發表過“碳中和”與金融市場觀點。他認為,碳市場本身也是金融市場,可發展有關的金融衍生產品。仟億達集團北京仟億碳公司深諳碳交易市場的多向性及多樣性,定會竭盡全力貢獻自己在碳資產管理上的成功經驗,在碳市場和金融業互相配合的情況下,發揮自己在碳交易市場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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